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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现状及改革建议
发表时间:2021-11-24     阅读次数:     字体:【

高速公路运输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灵活性好、适应性强等优势,逐步成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全立交式的,这样的特点决定了高速公路与一般等级公路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易与外界发生联系。这也意味着一旦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状况,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主体责任方很难通过外界的帮助来处理遇到的问题,也就要求高速公路自身必须具有强大的的清障救援能力。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发展过程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产生与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3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不断刷新记录,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和车流量的激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清障救援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现状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初期,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健全,一般都是由养护施工单位负责清障救援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清障救援工作的监管。进入21世纪初,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长和高速交警队伍的壮大,有的单位以“弥补经费不足”将清障救援工作当作赚取收益的一种途径,还有的单位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抢夺清障救援权。2008年以来,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博客、微博等媒体的兴起,“人人都是新闻记者,个个都有麦克风”,处于垄断地位的清障救援经常被媒体追踪报道,类似“清障人员冒充高速警察、天价清障牵引施救、执法部门从事清障救援经营”的新闻不时见于报端。迫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近年来,高速交警不得不退出清障救援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又重新对清障救援工作进行监管。在这一趋势下,一些省份也逐渐移交了清障救援监管职能,清障救援逐步回归到公益性轨道。

  (三)清障救援监管的新方向——四川的探索

  2015年12月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随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印发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施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清障救援作业流程,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表准收费,并明确了救援车辆外观规范和作业人员着装规范。各营运公司建立了清障救援结果反馈制度,定期听取被清障救援的司乘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对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实施的清障救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执行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内容包括事后对车主电话回访、上路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每起事故都把“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回访”原则贯彻到位。同时,发现问题,即时调查、查处,并通知清障救援单位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违反《四川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发生,切实提升清障救援单位的履职能力,为创造和谐平安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发挥最大效能。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取得了以上成就,但总体来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人员因素。首先,人员的公开招录制度并没有在清障救援单位真正实行,从而导致从事清障救援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其次,从事清障救援的单位(多为高速公路营运企业)性质多为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加之其他多方面因素使得在清障救援人员培训的经费投入上显得“捉襟见肘”,培训不足使得清障救援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不到进一步的提升,也使得本该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清障救援无法在应有的专业操作规范内有效实施。

  (二)技术性因素。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多轴车、超限车驶入高速公路,增大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的难度,清障救援单位装备配置滞后于快速发展的清障救援需求的矛盾由此形成。一方面,清障救援单位配置的清障车功能单一,一般不具备背、拖双重功能,由于设施配备的不完备直接造成清障时间过长,增加了二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吊车更新换代速度较慢(吊车购买所需的资金较多,盈利的高速公路营运企业也许能相对“出手大方”,但对于那些持续亏损的高速公路营运企业来说,吊车的“更新换代”与其企业的成本控制紧密相关,不得不“慎之又慎”),不能完全适应清排障需要,往往形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更有甚者,部分清障救援单位没有按规定配备大吨位吊车之类的机械设备,一旦遇到高速公路因恶劣天气等因素造成事故增多的情况发生时,常因设备短缺无法及时清排障而造成路段拥堵,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清排障救援收费不规范现象严重。以四川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实践探索看,清障救援服务应具有公益性,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在清排障业务的运作多数由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负责,具有高度垄断性,当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一般都无法选择由谁来帮助自己完成事故后的清排障工作,只能被动地接受救援服务,加之信息公开程度有限,为收费不规范提供了有利条件。不排除一些清排障的主体责任方利用其自身的垄断地位,将清障救援服务以转让、出租经营权的方式承包给社会上其他企业或个人谋取暴利,严重损害事故车主利益,同时也给高速公路的对外形象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四)救援监管体制不完善。其一,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方对实施清障救援的责任主体的约束力有限。一般情况下,清障救援的责任主体(高速公路营运企业)多是自购设备、自请人员,与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方没有财政上和人事上的隶属关系。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方为了达到监管的目的,即便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因为没有这样的隶属关系,对清障救援的责任主体来说就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约束力,对清障救援的责任主体违规违纪的行为,虽有行政规定,实际上往往由于缺乏行政约束力保障而难以贯彻实施。其二,多个监管单位职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多部门“齐抓共管”条件下,如何沟通与协调必然是各部门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如若在配合性和协同性上出现偏差,那么必然不利于清障救援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当前的高速公路管理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分别或者交叉履行着以下职能:交通指挥、交通事故处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运政、收费稽查等。两家部门在清障救援职能方面也存在交叉,如何做好两个部门在清障救援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尽可能的加深彼此间理解和认知,减少不必要的分歧,更好的发挥各自职能,是摆在眼下的现实问题。其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障资源的配置是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进行,巡逻车巡逻时一般也只是在各自的辖区内做往复运动,路与路之间的清障资源不能实现共享。主要通过巡逻车巡逻或驾驶员拨打报警电话获取事件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清障救援资源利用率较低。从路网的角度看,资源不能共享就无法以最快的速度发现和处理高速公路上出现的紧急状况。相反,如果能打破路与路之间的隔阂,进一步优化的巡逻路线和应急救援设置点的配置,便能够更加高效快速的发现事故、效率更高的实施清障救援服务,从而达到高效利用清障资源实施清障救援的目的。

  三、建议措施

  通过对我国清障救援管理的现状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不难看出在这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必要在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一)把好清障救援队伍的准入关。当前清障救援服务已实行社会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交管部门仅仅起到监管和指导的作用。由于清障救援企业很难不把追求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所以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企业的选择上更应该慎之又慎。一是应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从企业资质、社会信誉度、风险承受能力、配套软硬件设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择社会责任感强同时又具备雄厚救援实力的企业参与此项工作。决不能放任无资质、装备差、信誉不良、无视安全的小企业参与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业务。二是严把“监督关”,要求准入企业严格遵守高速公路作业规范,企业内部也应出台与之相应的安全作业规范。在人员的资质要求上,除了必须具备驾驶技能外,还需熟练掌握动机、底盘、钣金、涂漆、轮胎、电器等维修技术,且经过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后方可上路,技术负责人员还得有职称要求。清障救援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施救技术,能够熟练的运用施救装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救出被困者,拖走无法驶离的肇事车。对于清障救援企业和员工,除了要有高标准的准入制度,在源头上予以把关外,还要注重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使员工能迅速掌握新技术,不断增强业务水平,适应汽车市场发展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求。

  (二)制定高速公路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多方优势,形成合力。清障救援服务滞后会带来许多不利后果,比如,如果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在短时间内把事故车辆拖离,就会直接导致车辆的滞留甚至造成大规模的堵塞。目前清障救援企业只满足于被动地接受高速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临时任务,对与高速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联勤联动,及时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和排除路面隐患“兴趣不大”。甚至在接到清障、抢修任务后,部份施救人员还出现拖拖拉拉、消极怠工、贻误时机等情况,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高速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清障救援企业要共同制定出台《高速公路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联合进行常态路面巡查、处置各类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同时要加强与医院、环保、质监、消防等单位和部门的联动,成立联勤工作联络小组,共同制订具体联勤工作方案,采取独立巡逻与同时巡逻相结合、多车巡逻与定点查控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巡逻时段的连续性和巡查路段的完整性,使高速公路路面得到全方位管控。

  (三)实现清障救援模式的优化。

  明确清障救援的管理关系,有利于清障救援工作的高效开展。清障救援相关的三个部门可以通过联合办公的方式处理交叉管理的内容,以便加快信息在三个部门之间的流通,提高处理清障救援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建立、推广高速公路报警专用电话,提高事件的确认效率。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每个省都有各自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并以此为基本单位来配置清障救援资源。从路网的角度来看,如果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配置清障救援资源,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将路网中的清障资源进行整合,在已有的事件发生数据的基础上,以路网最少达到时间为目标重新设置清障点的位置,这样在接到报警后平均到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清障点和清障设施的数量,减少购买和维护设备的费用,在使用相同数量清障设施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到达时间。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当甲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只能从附属于甲高速公路的清障点里选择较近的。清障资源共享后可以从路网中寻找距离事故发生位置最近的清障点,并从此清障点派遣清障车辆到事故现场处理问题这样就减少了行程,缩短了清障救援的时间,从路网的角度优化了清障资源。

  2、在重新布置清障点的基础上优化巡逻路线。改变目前清障救援管理模式,就有条件实现巡逻路线的优化。目前的巡逻是巡逻车辆在单条道路上来回行驶,这样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在对已发生事件的数据(包括路网各高速公路及其匝道出入口的坐标信息,事故发生的数量和位置信息)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考虑重新设置的清障点,以路网巡逻平均最少发现时间为目标来优化设置巡逻路线。

  抓好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是一项涉及到很多单位和部门的系统工作,只有从根本上明确清障救援的属性,切实加强清障救援的监管,充分发挥清障救援单位的积极性,才能真正创建平安畅通高速公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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